上诉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承包了江西萍乡莲花南岭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将该项目的土建部分以分包的方式与被告蔡**以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被告蔡**又与被告罗*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完成上述土建部分工程。被告罗*与原告谢**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谢**组织人员施工。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告谢**已经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原告谢**系萍乡莲花南岭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土建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据原告谢**所述,被告蔡**本人没有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而是委派袁*辉参与管理原告所施工的工程。2013年4月,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停工并退出施工场地。原告退场以后,另有施工队伍准备进场施工,由于四被告一直没有同原告办理施工工程结算,原告带人进行阻止发生了纠纷,导致原告受伤,之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出警介入调查。2013年7月25日,原告就工程款的结算与受伤的问题与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莲花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协议书》,此份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莲花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部与谢**,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折算成工程款共计41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55万元,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莲花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部尚欠原告工程款255万元,原告谢**承诺不再追究任何民事及法律责任,并配合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莲花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部撤销因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同日,袁*辉作为甲方、原告谢**、吴*群作为乙方、江西省火电建设...(本文书还有7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