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先涛与被告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机密封件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先涛与被告日机密封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其赔偿因2008年12月企业改制过程中股权划分不合理的3万股股份。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日机密封件公司(其前身四川密封技术研究所,于2009年进行改制)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份,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但该公司工会委员任期超过5年,不能代表职工参与改制建议。被告改制期间共有职工213人...(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