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佳伟劳务公司的上诉,全**答辩称:佳伟劳务公司提出的证据已经质证,其在庭审中承认是委托王*发雇佣全**,一审中也提交了户口簿和社区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全**是城镇居民。整个治疗过程在吉首市人民医院,如果佳伟劳务公司对治疗过程有异议,应该去找医院说明。伤残鉴定程序合法,双方均认可,一审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全**选择雇主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全**及佳伟劳务公司的上诉,中铁二十五局答辩称:中铁二十五局与全**不存在直接劳动合同关系,其与佳伟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家界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时全**是同意,现在提出异议理由不充分;后期住院是全**因为各种原因自己选择不出院,所以才会造成纠纷。具体是佳伟劳务公司与全**的纠纷,所以还是以佳伟劳务公司的意见为准。
针对全**及佳伟劳务公司的上诉,振湘建筑公司答辩称:对佳伟劳务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异议,但一审法院在事实的认定部分有错误:全**的雇主认定有错误,对伤残鉴定等级、伤残赔偿金数额责任划分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6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200元、伤残赔...(本文书还有4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