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泗阳县南刘*医院、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第三人刘*、刘**、刘**、刘**、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二波独任审判,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和2018年7月18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又于2019年1月21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和被告泗阳县南刘*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和石**、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和陶*军、第三人刘*、第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刘**、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762元、死亡赔偿金95790元、丧葬费3634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