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翟**、张**、原审第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被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原审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原审被告翟**,原审第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高**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5年10月20日,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将其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纺织机绣产业园和机绣产业园仓储物流项目施工及监理(一期工程)三标段承包给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5天,价款为6585000元。经核实,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多次共计支付工程款409.8万元,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湖南万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承包款的10%即658500元,质量保证金为总价款的5%即329250元,目前该两笔保证金,合计987750元,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支付,故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此有权依法扣除。
2、高**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高**对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不享有债权,更不...(本文书还有6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