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李**因与被上诉人杜*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人民法院(2017)新3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拆迁补偿款42049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将房屋分成四份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拆迁手续系政府部门征地拆迁催的紧,上诉人年老体弱、子女不在身边,请兄弟姊妹帮忙,被上诉人在代签拆迁补偿协议时,变成了被拆迁人。2、既然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领取拆迁补偿款484742元中64252元是被上诉人的,剩余部分属于上诉人,那么,被上诉人继续占有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房屋系被上诉人投资建设。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