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人民法院(2017)新3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拆迁补偿款44202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将拆迁房屋平均分成四份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既然查明拆迁补偿款是拆迁了上诉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而补偿,那么被上诉人继续占有补偿款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返还。3.房屋拆迁手续系上诉人年老体弱、子女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委托兄弟、姊妹帮忙办理的。而且一审时,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拆迁房屋系被上诉人投资建设。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李**答辩称:上...(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