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限新空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以该案涉及其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了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曹*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北京无限新空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是文字作品《黑灵之舞》的作者。2008年10月,该作品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发行。2012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书旗小说”的ios客户端上提供涉案作品阅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对文字作品《黑灵之舞》的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