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4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上述共计132473.4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作出(2017)粤197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粤s×××××号小汽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