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新郑*孟*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郑*孟*镇口张村。
负责人张**,村支书。
朱**、朱**诉新郑*人民政府、新郑*孟*镇人民政府、新郑*孟*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协议及支付租金损失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行初****号行政判决,朱**、朱**、新郑*人民政府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新郑*人民政府、新郑*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镇人民政府)履行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向其交付位于郑州航空港区中原西路北侧安置临街门面房128.8012平方米;判令新郑*人民政府、孟*镇人民政府支付自2017年9月16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损失100元为标准至实际交付上述房屋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朱**、朱**位于郑州航空港区中原西路北侧房...(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