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上蔡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5月9日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为原告董**下发了上公(百)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董**,男,64岁,1953年0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百尺乡单庄村董庄12249,现住河南省百尺乡单庄村董庄12249。现查明2018年2月23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董**拿砖头砸了董**头面部一砖,经鉴定,董**伤情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根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董**...(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