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04090.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下午,被告孔**驾驶皖04-×××××变型拖拉机,在潘*煤化工路祁集码头时,将原告孔**撞伤。经淮南交通警察支队潘*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孔**负在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上海长征医院二次住院治疗,现伤情已经稳定。但就赔偿一事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孔**辩称,1、本起事故原告驾驶车辆违反规定安装遮阳伞,也无灯光设备,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书还有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