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新郑*孟*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郑*孟*镇口张村。
负责人张**,村支书。
张**与新郑*人民政府、新郑*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孟*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协议及支付租金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行初****号行政判决,张**、新郑*人民政府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一审诉称:2014年,因张**位于郑州航空港区中原西路北侧房屋遭到新郑*人民政府、孟*镇人民政府强拆,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拆迁违法。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新郑*人民政府委托孟*镇人民政府、新郑*孟*镇口张村村民委员会同张**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向张**安置门面房115.44平方米,并约定两年内交付房屋,但到期后新郑*人民政府、孟*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以各种理由推脱。张**认为,严重影响了其权利,诉求1.判令新郑*人民政府、孟*镇人民政府履行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向其交付位于郑州...(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