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1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与被上诉人李*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2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从李*2的农业银行账户支出415,651元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中为李*2聘请律师花费9万元、支付李*2在看守所期间的衣服、日用品、药品等费用5万元、监狱汇款和看望他的父母费用2万元、支付婚生子李*3补习费36,000元、大学费用26万元,还有儿子每月的生活费3,000元,合计已经支付了50多万元。李*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当少分财产。原审判决我支付李*2181,175.70元明显不公平,请求改判。
李*2答辩称,不认可李*1的上诉意见。我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李*1也没有将415,651...(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