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单**、梅**、张*、刘**、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梅**辩称:不知道他人在自己船上赌博。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未收取8000元好处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五起、第六起是梅**还自己钱。
被告人刘*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不应算被告人刘*参与。
被告人单**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单**系自首、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梅**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系自首、从*,身患重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陶*系自首、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梅**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梅**系从*。起诉书第四起,指控被告人梅**收取8000元钱好处费证据不足,被告人梅**给被告人梅**款项系之前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刘*、单**、梅**、张*、刘**、陶*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与他人在泗阳县火车站北侧树林地、宿城区中扬镇二里居委会、宿城...(本文书还有4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