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许*、张**等沭阳“大魔王”与王**、李**等“十二支花”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8月7日晚,王**等人在泗阳遇见许*等人并与之约架。
之后,王**、李**等人纠集被告人李**、史芳芳等人准备与沭阳“大魔王”斗殴,许*、张**等人联系陈*丙、樊某等人。陈*丙又联系陈**,陈**联系顾某乙、武*、章*等人持械来泗阳准备斗殴,后陈*丙、陈**等人乘车前往泗阳。同时,梁*从许*等人处得知陈**等沭阳男子准备来泗阳斗殴,便纠集被告人林*、刘*与王*甲等人准备与陈**等人斗殴。被告人刘*联系被告人冯**准备斗殴。
8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史芳芳与王**、陈*红等人至泗阳县众兴镇金瑞祥宾馆楼下,与许*、张**等人互骂。同时,被告人林*、刘*、冯**与梁*、王*甲等人也至金瑞祥宾馆楼下,部分人员持械。后**、王*丁与王**约定到众兴镇聚宝公园等待许*一方纠集的人员到达后打架,不久,双方女子全部至聚宝公园内准备斗殴。被告人林*与梁*等人至聚宝公园南门,其中梁*、冯**、王*甲等人持长刀、木棍等工具等待沭阳男子斗殴,被告人刘*、冯**各自骑摩托车至聚宝公园南门准备斗殴。章*驾搭载陈**等人的车辆行至聚宝公园附近时,被被告人冯**、刘*骑摩托车追赶,章*等人逃离。
被告人刘*、林*至聚宝公园王**、许*等人聚集处,被告人刘*指使王**等人斗殴,被告人李**、史芳芳等即与对方女子互相拽头发、拳打脚踢斗殴,其中,被告人林*持铁锹柄殴打沭阳女子,李*拿辣椒水喷许*等人。因有人报警,被告人刘*、林*与王**等人离开现场。
陈**、徐**等六七人乘坐的车辆行至聚宝公园东侧一红绿灯路口时,发现被告人林*、冯**二人...(本文书还有6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