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为:被上诉人辞职前担任上诉人销售部门的仓库管理员。在上诉人停产整顿期间,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31日伙同销售部全部员工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属于恶意主动辞职的情形。因此,本案属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沈**辩称,上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到原告处办理离职交...(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