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被告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45300元、利息495776元,被告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欠付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代为支付以上工程款及利息;2、被告优先支付原告工程款。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3日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中标南僬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施工项目。2013年3月15日,发包方滁州市南谯区重点工程管理局和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由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研究院设计的本...(本文书还有4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