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中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驳回中玺公司要求支付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中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我公司与中玺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未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合同,中玺公司为了提前终止合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期满后再行主张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有误,中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我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事实清楚,应予...(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