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宋洋诉刘**、刘**、董**、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洋利息1402500元;2、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宋洋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3、董**、刘**、李*杰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6月12日,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自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开法执字第2226号。同年7月17日,本院按刘**的户籍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2015)开法执字第222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月20日,刘**拒收。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7年6月21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恢****号...(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