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4年1月11日,被告黄**持c1d型驾驶证驾驶皖s******号奇瑞牌轿车,由安徽省涡阳县城驶往利辛县,17时许,自北往南行驶至s202线与西环路交叉口(涡阳县城西街道八里桥)处时,因违反借道通行规定通行,与原告马**驾驶的皖s******号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马**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涡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被送往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6天,期间被告黄**...(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