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高盛物业)与被告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盛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盛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874.87元,能耗费1860.21元,滞纳金1379.94元,合计6115.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正东中央公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交房之日预交一年物业费,一年以后每半年预交一次,以该半年度第一月的1-15日为缴费期。高层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5元缴纳物业服务费。另按照楼层高低,原告收取二次供水、电梯、路灯等耗能费,被告每平米每月应交0.55元。被告物业面积为93.95平方米。被告的物业费已交到2...(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