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虎春孙*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春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春孙*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二被告给付劳务工资5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张**系湟中县甘河滩污水处理厂钢结构工程项目的分包方。2017年9月,张**与我达成口头劳务施工协议,约定由我负责钢结构安装,每日工资为110元,按实际考勤天数结算。后经结算,被告拖欠我劳务工资514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青海东大重装钢构有限公司辩称,1.青海甘河工业园...(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