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朱**、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英大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6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270元、误工费9474.71元、护理费2725元、交通费270元,共计19012.28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4日,我骑自行车行至闽江路与××交叉口西时,被被告朱**驾驶的豫f×××××小型普通客车撞倒,我因此受伤骨折。后起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法院),淇滨法院作出(2016)豫06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被告英大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