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河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接待上诉人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邱**、上诉人河源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黄**、马**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由河源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额20000元;3.改判由河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车辆损失险金额76000元;4.改判由河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5.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为56282元错误。其肇事车辆新车购置价107000元,加购置税9700元,合计116700元。2015年1月20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该车辆的保险金额被确定为76000元,说明该车辆投保时已经计算过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期限只能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被保险车辆肇事之日止即2015年...(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