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路某1、路某2诉被告朱*、路*、路某3、路某4、路某5、路某6、路某7、路某8、路某9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1、路某2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钱**,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师**,被告路*,被告路某3委托代理人路*,被告路某8及被告路某4、路某5、路某6、路某7、路某8、路某9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母路**、梁声义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路某3、路某2、路某1、路*。原告母亲于1999年6月19日因病去世;后原告父亲与被告朱**××××年××月××日再婚,原告父亲于2016年4月19日病逝,在处理遗产过程中,了解到原告父亲解放前在其原籍景县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三位子女,即路某4、路**(已去世)、路**(已去世)。原告父母在共同生活期间,依法购买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楼××、郑州市××楼××号的两套房改房,建筑面积依次为75.53平方米、17.2平方米;上述两套房改房的50%属于原告父亲的遗产。被告朱**原告父亲共同生活期间先后购买了理财型保险共计325456元,该保险的50%...(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