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50042元和施救费1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为皖n×××××号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7232元,保险期间从2016年6月15日到2017年6月14日止。2017年4月10日14时35分,杨*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皖n×××××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霍邱县范桥镇街道南光明大道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口的付双红持a2照...(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