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徐冰峰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冰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徐冰峰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并建议对被告人徐冰峰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奇以上述事实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徐冰峰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7324.95元,其中医疗费9707.95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4439.5元、护理费14128.5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954元、住宿费4195元、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非法索取2300元。并当庭提交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徐冰峰对指控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