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董**、董*因与被上诉人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董*及范**、董**、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董**、董*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董*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董*不享有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更不可能享有50%的宅基地使用权。1、根据我国宅基地相关政策,宅基地是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集体土地。1995年分家时,董*已经参军十几年并在新疆定居,不再属于原东关大队六队社员,因此董*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特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最多只享有地上附属物部分...(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