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郁**、付**等人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一烧烤店就餐,酒后张**与姚某、刘*1、张*、刘*2发生冲突并受到四人殴打。张**为发泄不满,电话纠集张**,张**纠集陈*秀等人,到达该烧烤店后,张**使用棒球棍殴打刘*1并对姚某进行踢踹,张**、付**使用拳脚殴打姚某、刘*1,郁**、陈*秀使用拳脚殴打刘*1。
案发后,张*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张**、付**、陈*秀抓获归案,2018年6月15日,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张**赔偿刘*17000元,郁**、付**各赔偿刘*17000元、赔偿姚某1000元,陈*秀赔偿刘*15000元、赔偿姚某500元,刘*1、姚某对四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在其亲属的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姚某人民币2000...(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