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航天科工*********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天津金能*********、天津市永*******、天津永辉********、天津信德**********、孟*、刘**、王**保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平安银行与金能量公司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二、风华公司是否应向平安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一、平安银行与金能量公司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问题。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安银行与金能量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上述协议,金能量公司将其在相关基础合同项下对风华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平安银行,向平安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且风华公司对应收账款债务进行了确认,故平安银行与金能量公司构成保理法律关系。
关于风华公司主xx安银行未支付保理融资款问题。根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金能量公司向平安银行提供保理融资的方式为单笔保理授信,具体授信方式为贷款、开立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商票贴现、商票保贴,且约定回款账户为金能量公司保理回款专户(账号*******)。平安银行与金能量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资金的回笼账户为金能量公司保理回...(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