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郭洪军与被害人步某1(2002年10月**日出生)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采取故意向被害人步某1显露水果刀刀柄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强行拿走步某1手机向自己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1900元。后郭洪军将步某1带至滨海新区塘沽枫林晚宾馆**房间,郭洪军为继续向步某1索要人民币3000元,采取白天贴身跟随、晚上用铁链锁住的方式限制步某1人身自由至2018年9月9日。后步某1趁郭洪军不备向其父亲发送短信让其报警,民警接报后于2018年9月10日将被告人郭洪军抓获归案。
郭洪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被告方向本院提交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经核实,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愿,但因路途较远没有费用等...(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