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孙**、宁**、谢**、孙**等人受胡佐辉、刘*(均另案处理)等人雇佣和指使,通过帮助拉运并倾倒废酸的方式以获得报酬。其中,于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驾驶改装的罐车,从河北省霸州市鸿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处拉运废酸,并将废酸直接倾倒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坨镇道沟子村南一野地内等处。其中,经过现场勘查测量,被告人杜**及胡佐辉等人在道沟子村南一野地倾倒累计120余吨废酸;被告人孙**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120余吨;被告人宁**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120余吨;被告人孙**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60余吨;被告人谢**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60余吨。经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鉴定,道沟子村南野地废液的ph值均小于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八十八条第四项和《危险废物腐蚀性标准腐蚀性鉴别》的规定,上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2017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