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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孙**、宁**、谢**、孙**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津011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孙**、宁**、谢**、孙**等人受胡佐辉、刘*(均另案处理)等人雇佣和指使,通过帮助拉运并倾倒废酸的方式以获得报酬。其中,于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驾驶改装的罐车,从河北省霸州市鸿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处拉运废酸,并将废酸直接倾倒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坨镇道沟子村南一野地内等处。其中,经过现场勘查测量,被告人杜**及胡佐辉等人在道沟子村南一野地倾倒累计120余吨废酸;被告人孙**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120余吨;被告人宁**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120余吨;被告人孙**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60余吨;被告人谢**及胡佐辉等人在上述地点倾倒废酸累计60余吨。经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鉴定,道沟子村南野地废液的ph值均小于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八十八条第四项和《危险废物腐蚀性标准腐蚀性鉴别》的规定,上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2017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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