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8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2日,被告邢**与云南纵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海工程公司)签订售价75万元的《二手挖机转让协议书》,后被告支付了57万元,尚欠18万元。2018年1月1日,纵海工程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和被告又签订了借条,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清偿,如被告未在2018年3月28日前偿还,则从2016年10月25日起按欠款39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大理市人民...(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