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林**、林**、林*与被告傅**、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林**、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72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3000元,丧葬费23424元,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等2000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被告陈**已支付10万元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傅**辩称,其不是工头,发生事故是死者的过错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陈**辩称,1、本案发生事故的楼梯是附属构建物,并不是羽毛球主体建筑物,不需要资质认定;2、附属建筑物的施工...(本文书还有2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