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钱*与被告钱**、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钱**、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钱**、王**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大理市下关镇建设东路**号泰业国际广场**幢商业楼**层**室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被告钱**(系原告父亲)于2016年11月26日与被告王**签订《租赁合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大理市下关镇建设东路**号泰业国际广场**幢商业楼**层**室商铺出租给被告王**。但该商铺系原告单独所有,被告钱**无权出租。因之前原告一直都在重庆西南大学上学,直到2018年6月毕业回大理准备自己使用商铺创业时,才得知该商铺已出租给被告王**。原告找二被告协商交回商铺无果。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