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原系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16日,冯*因病向公司提出请假意愿,公司领导未准许。当晚21时许,在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后文简称昊维公司)第二车间,冯*清洗上海鼎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inova12o0*2400的印诺威(inova)自动高速印刷开槽模切机第一机组网纹辊和橡胶辊时,从该机器旁边操作台上面的盒子里拿了两个固定模板用的内六方螺丝,将两个螺丝放置于该机第一机组运行中的网纹辊和橡胶辊上方倒t字形喷墨管两侧横管上,后该螺丝被夹嵌到辊中,致该机第一机组网纹辊和橡胶辊被毁坏。经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铜价认定字(201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毁坏的网纹辊和橡胶辊共计价值为55615元,其中包括服务费和物流费。
另查明,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间,被告人冯*主动将60000万元人民币交到检察机关,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机器损失,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60000元现金已当庭提交法院。
再查明,2018年8月2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昊维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2018年10月22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陕02鉴****号决定书,指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刑事部分。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载本案的报案、受理和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载明2018年10月18日,新...(本文书还有5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