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鸡西育能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能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鑫公司申请再审称,金鑫公司与育能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落款处载明受让方为金鑫公司(盖*),由苏**签名,表明该份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金鑫公司与育能公司,金鑫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正确。原审以“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之诉及于签订合同的股东之间行使”为由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金鑫公司基于前述合同的签订主体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综...(本文书还有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