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本案纠纷属于破产过程中的纠纷,是就担保合同是否应履行的争议,除了诉讼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二审将其诉讼请求理解为请求优先权或履行买卖合同是错误的,其诉讼请求是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并未请求直接拍卖变卖担保合同中的标的物。二审对让与担保、预告登记制度的认识错误。破产管理人对单务合同和预告登记的合同没有解除权,合同应继续履行。综上,本案的焦点是担保合同效力,在破产过程中能否履行的...(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