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被告天瑞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天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3372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84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四笔共支付给原告...(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