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罗*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志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劳、代理审判员祝贺*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谢**及其委托。
代理人黄*,被上诉人覃祖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华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覃震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谢**驾驶桂m×××××二轮摩托车由罗*仫佬族自治县桥头社区往榕木村牛坪屯方向行驶,适有原告覃祖高驾驶桂。
m896t2二轮摩托车相向行驶,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2013年3月8日,县交警大队制作的【2013】第000030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谢**不服,向河池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复核机关认为...(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