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熟人关系。2015年1月2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承诺2015年4月22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期间利息偿还到2016年11月份。2017年5月21日,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4日之前一次还清本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张**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借款时间忘了;当时是临时用款,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只有本金。在此期间,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65000元本金,被告同意在近期将剩余35000元本金支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本文书还有2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