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男,1966年5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泌阳县。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2018)豫1726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李*1与正在建房的邻居李**等人发生纠纷,李*1在现场阻止李**建房,李**等人遂拉着李*1用力对其甩拽,造成李*1胸部受伤。后经检查,李*1胸部右侧第三、四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