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吴**、侯**、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除侯**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99元,黄金首饰19880元,红包及酒席费用16900元,总计968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与吴**经侯**介绍相识,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见面时即谈结婚事宜,认识后二十多天于2018年4月8日订婚并办了酒席。李**按习俗给付吴**、吴**、侯**一家彩礼金60099元,并按其要求购买了价值19880元的黄金首饰给吴...(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