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二、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三、被告人吕**、杨**受贿罪违法所得2453500元、被告人吕**贪污罪违法所得3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吕**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吕**与冯*之间的投资合作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不构成受贿罪,认定吕**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错误,认定吕**构成行贿罪法律适用错误,应为单位行贿,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还提交了一组保证合同及还款手续复印件,以证...(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