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大庆市龙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印刷)、被告大庆龙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广告)、被告蔡**、被告张**、被告赫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赫崇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圣广告、龙圣印刷、蔡**、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日为8666元);2、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0760元(经当庭变更为26000元);3、判令被告赫崇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