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油田公司系“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的建设单位,油建公司系“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的总包单位,经油田公司与油建公司协商,油建公司将“集输-原油储运库”工程的消防给排水部分分包给堡泰公司施工,但油建公司与堡泰公司未签订施工分包合同。2008年4月堡泰公司与十四化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其分包的工程以劳务报酬90万元的价款转包给十四化建,十四化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消防给排水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08年12月竣工并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因抢工期,油建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六分公司、金属分公司施工了部分堡泰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为解决工程量划分问题,2008年12月1日油田公司与堡泰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堡泰公司会同工程原总承包方油建公司、劳务分包方十四化建核定消防给排水工程的工作量,以作为堡泰公司与油田公司之间进行预算、决算、签订合同及给付工程款的基础。2009年2月13日堡泰公司与油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802966元,并在合同第6.6.3.1款确定了定额以及取费标准为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石油建设费用定额-2006。2009年2月20日油建公司应十四化建请求出具工程量证明三份,证明机械租赁、误工等相关费用情况。2009年4月17日堡泰公司、油建公司、十四化建共同签订《工程建设公司在原油储运库工程消防给排水部分施工工作量确认单》(简称工程量确认单),最终划定了各自的工程量。2009年6月10日和6月16日堡泰公司向油田公司申报消防给排水工程的编审造价为2460947.87元。油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组根据油田内部文件,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额以及取费标准进行了一定比例的下浮,确定编审造价为680780元,即油田公司预决算主管部门最后确定的审批造价680780元。2009年8月13日堡泰公司与油田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变更了原施工合同价款,将原合同金额802996元变更为680780元。截至201...(本文书还有7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