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7)豫0105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范**自称是郑州市丰产路分局派出所民警,以为他人办理车牌、公司资质等事由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范**以帮被害人王*4办理民营三级路桥公司及升级二级路桥公司为由,诈骗被害人王*4人民币10万元;后范**自称有关系可以直接去天津港以51.2万元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一辆绿色丰田陆地巡洋舰为由诈骗王...(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