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行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其和天行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审中,其已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如果单独或单一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结合其提供的众多证据相互结合,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天行健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天行健公司提供证据来证明,本案举证责任倒置,天行健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天行健公司辩称:陈**与其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9月份以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天行健...(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