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5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刘**、朱**、庞**、张**等人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金城国际、财富广场、格林融熙大厦、农业路苏荷大厦等地方开了深圳市中信天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天诚)、河南友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融)、河南融*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河南清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乐)、河南贝银多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银多),以给客户办理贷款为由,编造银行已经审批贷款额度以及通过编造银行审批贷款截图等手段骗取客户信任,欺骗客户到公司签合同并交服务费,并将款项打入朱**等人账户,然后短时间内就变更公司地址和名称来逃避客户,骗取被害群众钱财。被告人刘**、朱**、庞**、张**等人是上述五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被告人张**是上述五家公司风控,张**(尚未到案)是上述五家公司的业务总监,负责培训业务员和伪造银行贷款截图,被告人庞**、张**负责售后。这五家公司经营期间分为朱**和刘**两个团队,两个团队财务独立核算,小组长利用假名、化名带领业务员欺骗客户,跟谈合同及签合同,其中刘**团队的小组长有李*华(化名李*莫、李平、李*理等,尚未到案)、成**(化名程凯、成*、成*、程*、程经理等)、黄**(化名黄飞、黄经理等);朱**团队的小组长有祝**(化名温逞森、祝经理等)、杨**(化名冉飞鹏等)、薛**(化名刘*等)。经审计,这五家公司客户共计报案182人,报案金额2817780元(其中,刘**团队报案88人,报案金额1361780元;朱**团队报案58人,报案金额846800元,不清楚所属团队的共计36人,报案金额609200元),与被告人黄**相关22人共计367880元,与李*华相关35人共计504600元,与被告人成**相关12人共计193000元,与被告人薛**...(本文书还有7001字未显示)